11月29日,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在藥品領域的改革中,重申了六項重點:
•一是全面深化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優化集中采購模式,有序擴大藥品品種范圍。
•二是構建全國藥品公共采購市場和多方聯動的采購格局,對未納入國家采購范圍的藥品,各地依托省級采購平臺開展集中采購。
•三是提升藥品質量水平,積極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加快建設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
•四是確保藥品穩定供應,從國家集中采購藥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
•五是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鼓勵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生產或流通企業結算貨款。
•六是推動構建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生產流通市場格局,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其中,涉及到集中采購的主要有兩項內容:
一、全面深化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
1、在總結評估全國范圍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形成以帶量采購、招采合一、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等為特點的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模式并不斷優化。
2、結合患者臨床用藥需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及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審批等工作進展,有序擴大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品種范圍,優先將原研藥價格高于世界主要國家和周邊地區、原研藥與仿制藥價差大等品種,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等納入集中采購范圍。
3、研究出臺改革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逐步將高值醫用耗材納入國家組織或地方集中采購范圍。
二、構建全國藥品公共采購市場和多方聯動的采購格局
1、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統一編碼、標準和功能規范,推進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藥品價格全國聯動。
2、對未納入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范圍的藥品,各地要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借鑒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經驗,采取單獨或跨區域聯盟等方式,在采購藥品范圍、入圍標準、集中采購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形成國家和地方相互促進的工作格局。
3、鼓勵探索采取集團采購(注:GPO)、專科醫院聯合采購、醫療聯合體采購等方式形成合理價格,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社會藥店等積極參與,共同推動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以上制度安排,印證了筆者在11月11日撰寫的《“4+7”后藥品集中采購的走勢分析》及日常演講中對藥品集中采購的十點趨勢判斷:
說明:1123指的是“一個系統 一套編碼 兩級平臺 三個層級”,即建設全國統一醫保信息系統;醫療器械“一品一碼”搭建國家和省級兩級醫保信息平臺;分國家、省、地市或醫聯(共)體操作
上述的制度設計都十分重要,將成為現一階段集中采購的指導思想,需要引起大家的充分關注。這里有一點需要提示大家,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 促進藥品價格全國聯動。看來“聯動”這個最讓人“憂慮”的問題終于落地了。如何聯動?會按照之前的最低價動態調整嗎?可能只有在各地的具體規定中才可以看到具體的執行方案。
筆者在11月19日,特意撰寫了《“最低價聯動”有悖于“國采帶量采購”》一文,對最低價聯動表示了最大的擔憂,也論證了最低價聯動存在的問題,如下圖。想通過“鼓與呼”引起行業的關注,讓我們的擔憂可以因此消散,今天看到這個制度安排,我簡直要“哭”了。
以上只是筆者個人的觀點,共大家思考、爭論,也歡迎持不同意見的同道一起討論。特將此文再次貼出 。
原文如下:
2019年9月18日,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網發布了《關于開展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掛網產品價格聯動的通知》。要求藥品掛網價格聯動本產品在國家開展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以來產生的省級最低中標或掛網價。同一企業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同包材產品,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產品進行價格聯動。
2019年8月13日,河南省藥品集中采購網發布通知,所有在該省平臺掛網的藥品,國家常用低價藥品、婦兒專科非專利藥、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除外,都在報價范圍內。報價須對標全國最低中標(掛網價),4+7帶量采購中選價也在參看范圍。
2019年5月,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執行浙江省在線交易產品全國最低價格聯動結果的通知》(浙藥采辦發〔2019〕4號)。
梳理一下像浙江山東、河南、浙江在今年執行“最低價聯動”的省份有非常多,如北京、天津、重慶、山東、福建、遼寧、陜西、廣西、河北等等,尤其是隨著4+7的價格探底后,最低價格聯動成為更為敏感的話題,不僅藥品集中采購再用此方法,醫用耗材的集中采購中也引入了“最低價聯動”。
何謂“最低價聯動”?
“最低價聯動”早在2015年的7號文中就有表述,省市采購同步、價格聯動。省級招標采購和試點城市自行采購要同步啟動實施。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7號文出臺以后,各省市相繼出臺了聯動的政策。即: 公立醫院藥品采購依托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集全國各地最低中標價格,對全市中標價格實行周期性動態調整, 將價格調整為全國最低。
4+7不鼓勵最低價聯動
2018年11月14日,中央深改委批準藥品執行國家組織的帶量采購,12月6日進行了了4+7試點集中采購,之后國家醫保局多次表示,不鼓勵進行價格聯動,why?4+7是以量換價,與量相關,供采雙方經過招標打達成了博弈的平衡;而“最低價聯動”則與量無關,完全是一種制度上的安排,與帶量采購的精神相悖。
醫藥行業之所以詬病“最低價聯動”,一是最低價,將導致企業產品價格持續走低,尤其是對于那些在個別省份存在較低中標價格的企業;二是聯動,將使得企業不敢輕易的在一個省份,哪怕一個醫院形成價格洼地,一旦形成就會影響全國價格。
從理論上講,企業投標“最低價”并不可怕,因為即使全國最低價或許還可以運作,還不至于丟失市場, 而“聯動”削減了企業降價的信心,影響相對較大,尤其是動態的調整,如北京、天津等定期調整,浙江等隨時調整 。
量價掛鉤與最低價聯動相矛盾
4+7帶量采購、量價掛鉤的設計思路是產品的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回款時間成相關性,即量大價格低,量小價格則高,回款短價格低,回款長價格高;將全國、全省、省際聯盟、省間聯盟的量集中起來,以量搏價,并用醫保提前支付的方式解決醫療機構的長期欠款問題,且采用淘汰制增加競爭,并動用行政力量干預使用用量,這種情況下,投標企業沒有道理不進行降價, 繼而可以達到價格摸底、降低價格的目標。經過近一年的實踐,可以看出,方案的設計符合市場規律,遵循了“量價、款價相關性”的法則,可謂完美。
筆者以為“最低價聯動”的做法與 4+7的核心思想“國家組織、聯盟運作、帶量采購、招采合一”相抵觸,由于自相矛盾,使得當下各地的集中采購出現“分裂癥”,4+7中選產品按照中選價格,不得議價,執行一套政策,非4+7產品最低價聯動,帶量議價,執行另一套政策。
這里要提示執行“最低價聯動”政策的各地,4+7擴圍中選后,目前各個省市執行的是三個價格,政策規定不得進行各地聯動,如果聯動就會大大的削弱本次集中采購的權威性。反觀,各地執行的最低價聯動,是不是也是對其他地區集中采購政策權威性的削弱呢?
防止政策“分裂”
因此建議各地在制定政策時,要按照統一邏輯,這樣才可以使我國的集中采購越來越完善,一是最低價聯動時,沒有“量”的參考,一刀切地以最低價格作為依據,或省內聯動,或全國聯動,使得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成為“一定條件下的”量價掛鉤,蛻變為強行壓價的手段和降價的代名詞。二是企業擔心聯動,在量價掛鉤面前不敢輕易的進行價格的調整,使得正常的量價關系發生扭曲。三是,最低價聯動也許是各地“最簡單、最安全、最少犯錯誤、最冠冕堂皇”的方法,從長期觀察的角度看,最低價聯動已經搞了好幾年了,一直沒有對降低產品的價格發揮出決定作用,從實際的效果上它與4+7完全不同。
退一步想,如果企業此輪各地中標價都降到了最低價格,全國執行統一價格了,那么“最低價聯動”還有什么意義嗎?如果今后的臨床用量比目前4+7的大幅下滑,那么“最低價聯動”難道會強行執行現在這個最低價嗎?因此建議各地在制定政策時 一定不能顧此失彼,按住葫蘆起了瓢。只有符合市場準則的政策才會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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